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的规定
为了规范本委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行 业准入标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五、申请材料
业务事项名称: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
所需材料(一式二份):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按权限核准,由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属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省发改委核准的,由所在地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在黔企业和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附件
1、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出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应出具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5.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储量1亿吨及以上),提交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文、招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属火电项目的,应提交电厂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工程流域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水源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公路部门对大件运输公路改建设计方案的意见、招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属水电项目的,应提交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及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函、招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项目的,应提交卫生部门的相关评价报告等。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省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材料审查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其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统一接收。委办公室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委办公室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委办公室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主办处室承办人和责任人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后连同所有材料转协办处室复审。如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处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处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处室。不同意主办处室意见的,应与主办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处室。
3、审定。委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提出意见,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处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核
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行政许可时限
本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自核准之日起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核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完毕,主办处室应及时将该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公布。 十六、档案管理
主办处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材料进行归卷,制作案卷夹,列明卷内材料目录清单,包括本行政许可涉及的所有材料。完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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