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承包协议
甲方:山西省代县新峰矿业有限公司第一承包人左宏聪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代县新峰矿业有限公司所属滩上村金银矿业承包开采方案达成以下各项:
一、为了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提高生产效率,明确双方在采矿过程中的经济责任、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制定如下协议,供双遵照执行。
二、甲乙双方自愿对本协议所引起的民事后果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民事权昨,履行民事义务,矿区周围各方面社会上的纠纷,矛盾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生产计划,在划定的矿点区域内进行受甲方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否则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四、乙方在未出矿前,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乙方垫付,在甲方验收认可的前提下,以一年为期限还清乙方所做的工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五、根据市场行情,采矿费单价,露天开采每吨 元计价。洞采每吨 元计价,乙方需要接照甲方下达的生产指标,在全全规范情况下,科学系统地进行采掘,年生产成品矿石不得低于 万吨,月生产 万吨,乙方必须要保证矿石质量,夹渣废石量
不得超过15%,乙方负责现场装运,如果废石超标时,甲方代表要立即通知乙方停止装运,并派专人合理鉴定,确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危害,通知乙方折价扣除采矿费,如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任伤指标,则视其违约,合同随即终止,给甲方带来的直接、间接损失,甲方保留追偿权。
六、采矿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自行安排住宿,伙食及其生活费用,甲方协助乙方联系住房占地用水等事宜,费用由乙方负责,采矿需要占用荒山,荒坡,林地等涉及乡村发生政策性往来的事宜,由甲方负责办理征用手续。
七、乙方为甲方提供科学理的标准化洞采掘进建议,甲方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出矿,更不允许出售,私自外卖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即刻终止全部协议,并接受相应处罚。
八、乙方需保证安全生产,严格遵守采矿安全规范,防止事态发生,采矿作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好专职爆破员、安全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参加安全培训和有关资质人员的学习考核。
九、在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必须给所雇用的人,全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准上岗生产,保险金由乙方负担,保险金手续由甲方统一办理,统一保管,在生产过程中,如遇工作人员伤亡事故,损失除去保险公司陪付外,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乙方所雇用工人有权自行调动和管理,但必须要登记造册,报矿部备案,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严禁招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非
熟练工,乙方与所雇用工人发生劳务和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
十一、对生产所需的火工品,乙方要责成专人专管专用,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不得少用多领,更不得转借、外卖、丢失和私藏。如发现乙方在工地、住所私藏爆炸物品等违法现象,甲方有权提出警告,收缴全部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甲方在每月20日为双方采矿结算日,甲方要在月底前付清上月85%采矿费用,最迟也不得超过下月5日结清账务。如到期无法结清帐务,乙方有权停工并提出上诉劳动仲裁部门。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三、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乙方自愿将贰佰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抵押给甲方(即代县新峰矿业有限公司)出示收据,如发生责任事故大于保证金时,甲方可追偿乙方在矿山上的作业机械设备等投资,进行对其损失的补偿。合同期满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所交押金。
十四、本协议期限暂定一年,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止,如遇特殊情况或政策性长期停产(半年以上),原签订全部合同及顺延停产停工时间。如甲方发生转让、扩股、拍卖而无法继续合同时,可按乙方投资决算核减乙方在矿石价款中付给部分,剩余款额甲方应一次性付给乙方,合同随之终结,一年到期后,双方合作愉快,可再履行续签手续。
十五、甲乙双方达成以上协议后,前期承建项目部及修道及日常开销的资金筹备,正式开工前交贰佰万元风险抵押金。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和实施细则,补充协议和实施细则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矿业公司备案保留一份。
十八、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乙方法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账号: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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