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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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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

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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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3/h.人) 3~5星级 ≥30 饭店、宾馆 1~2星级 ≥20 非星级 ≥20 饭馆(餐厅) ≥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20 游艺厅、舞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20 飞机客舱 ≥25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积尘量 ≤20 g/m2 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细菌总数 ≤100 cfu/cm2 真菌总数 ≤100 cfu/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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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项目 臭氧 紫外线 (装置周边30cm处) TVOC PM10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项目 装置阻力 颗粒物净化效率 微生物净化效率 连续运行效果 消毒效果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条 件 正常送排风量 一次通过 一次通过 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 一次通过 要 求 ≤50 Pa ≥50% ≥50% 效率下降<10% 除菌率≥90% 允许增加量 ≤0.10 mg/m3 ≤5 ?w/cm2 ≤0.06 mg/m3 ≤0.02 mg/m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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