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11〕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要求,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顺应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和体面劳动的新期待,突出富民优先的新导向,以服务困难人员就业需求、增加困难人员工资收入为出发点,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以专业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为手段,积极提供主动服务、贴心服务、优先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就业困难人员。
(二)目标任务:按人本服务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用制度化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全面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管理、动态服务;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享受政策扶持得以稳定就业、增加收入,就业困难人员幸福指数显著提升。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
(三)明确就业援助范围。就业援助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四)健全登记认定程序。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认定条件、规范申报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在社区进行登记。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作用,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就业援助对象,全面、及时掌握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做到家庭情况清、人员底数清、技能状况清、培训意愿清、就业意向清。要结合就业援助月、《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等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就业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以安徽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全面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做到一点登录、全省查询、信息共享。实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逐步将就业援助工作基本信息纳入社会保障卡。以社区就业援助台账为平台,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实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已经实
现就业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取消援助对象资格,并及时在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
(六)建立年度审验制度。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具体实施。
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年审合格后,应在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内注明“年审合格”;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七)全面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均可免费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下列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其它政策:
1.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4.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的,给予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八)明确政策享受期限。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
(九)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政策。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对省内企业招用享受农村低保的零转移就业农户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
四、按人本服务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十)实施分类帮扶。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提供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的就业帮扶。建立就业援助“包保”责任制,对重点帮扶对象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为帮扶责任人,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帮扶责任人应登门入户了解帮扶对象的就业失业状况,协调解决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落实援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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