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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我行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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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我行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管理

的通知

文号: 中银信[1995]59号 颁布日期:

1995-05-22 执行日期:1995-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国家进出口银行业务的开展,我行各地分行为进出口银行代理业务逐渐增加,为加强管理,保证我行代理业务规范、健康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在为进出口银行办理代理业务时,应严格遵照总行与进出口银行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总行曾以94中银信116号文下发),并将签定的分协议报总行备案。代理业务不得超出《委托代理协议》范围,若有特殊代理需求,须报经总行信贷一部批准。

二、办理进出口银行代理业务的分行,应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将代理业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信贷一部出口信贷处。

三、除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办理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项下的贷款担保业务。 特此通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5.05.22,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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