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重要考点总结
1.规范立案程序。
起诉应书面、困难可口头、有诉必接收、有案必登记、立案需当场、判定7日内、凭证要书面、欠缺应指释、补正一次告、上述做不到、投诉找上级、责令加改正、处分直接人。
2.明确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3.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或被告不适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4.依法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5.复议维持和复议改变
(1)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对作为的维持,也包括在申请人就原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
(2)复议改变,仅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及改变法律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都不叫改变。
6.复议维持共同告。 漏加列: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7.“父随子”。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8.共同举证。
复议维持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9.复议维持共同告的裁判。
(1)法院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2)原行为作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3)原行为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4)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5)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改变结果才算改、事实法条都不算、驳回申请算维持、驳回受理算改变、复议维持共同告、遗漏通知追加告、拒绝追加列被告、级别管辖看原机、两个行为一并审、原行为要双方证、复议程序自己证、两个行为分别判、原机履行撤销复、谁的责任谁赔偿。
10.行政协议。
(1)含义: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
(2)两分法,行政归行政,民事归民事。在起诉期限、费用和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区别。 (3)判决:
第一,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或未按约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a)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b)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二,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11. 行政附带民事。
许、登、两征和裁决、行政附带民事审、当事人需提申请、一般应当开庭前、正当理由
调查时、民事争议单立案、裁决案件可一并、同一审判组织审、行政民事分开判、上诉可以二选一、未上诉的先生效、一审法院全上交、二审认定有问题、启动程序来再审。
1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文件附带审、一般应当开庭前、正当理由调查时、文件审查合法性、违法不得作依据、建议提给制定者、同时抄送上一级。
13. 不作为的判决类型
(1)不作为违法的,一般作出履行判决;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2)给付判决: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14. 新旧法的衔接。 (1)起诉期限:
①在旧法中开始,在旧法中结束。3个月。
②在旧法中开始,在新法中结束。6个月。如2月2日起诉期限开始起算,则依旧法到5月2日结束,但是此时新法生效,故得以顺延为6个月的起诉期限,即到8月2日结束。
(2)审理程序:
①在旧法中开始,以旧法规定审理。 ②在新法中开始,以新法规定审理。 (3)审判监督:
裁判在旧法中生效,再审程序在新法中启动,适用新法再审。
第二部分 练习题
1.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00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处罚依据的法条,并对甲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影响,最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B.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00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将罚款变更为1000元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市局为被告
C.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00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后不予答复,甲不服,则应当以市局为被告
D.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检查共同执法,对丙音响商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三局为共同被告
2.县政府作出决定征收村民甲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甲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必须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B.如果市中院对本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向甲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C.如果市中院发现甲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
两次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D.如果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甲可以向省高院投诉,省高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E.如果市中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甲可以向省高院起诉,省高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自己立案、审理
3.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卫计委以张某李某二人违法超生第二胎为由,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5万元,二人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卫计委确定款额确有错误,抚养费应当为13.5万元,于是作出了变更判决
B.市政府与甲公司签订了跨海大桥的建设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5亿元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此时,市政府单方面通知甲公司,因为城市规划的调整,将跨海大桥改为海底隧道,于是撤回了该建设合同,甲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补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应当进行补偿,于是判决给予补偿
C.乙殴打丙,公安局由此对乙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乙认为处罚过重,起诉,丙认为处罚过轻,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应当对乙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于是作出变更判决
D.市建设局作出一行政处罚决定被当事人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建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行政处罚决定相同的行为
4.县国税局向甲公司征收税款5万元,甲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经审理决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以县国税为被告
B.被告国税局既可以由正局长也可以由副局长出庭应诉 C.本案属于复议改变情形
D.如果局长出庭应诉,只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5.甲某日驾车闯进了位于市中心的长途汽车站,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甲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改变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将扰乱公共秩序变更为人身伤害,维持了15天行政拘留决定。甲仍然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复议改变
B.如果甲以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甲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C.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中院
D.本案应当由区公安分局承担证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合法的举证责任
6.个体工商户甲就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甲的复议请求。甲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县市两级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甲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甲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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