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内容摘要:增值税转型已于2009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此项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然而,融资租赁业却因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在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下面临阻碍。本文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出发,针对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融资租赁
2009年1月起我国开始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的特殊经营模式,增值税转型使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陈苏明(2009)提出,应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将融资租赁行为通过税收立法规定为“视同销售”。梁育从(2009)建议,应跳出增值税的惯性思维,从降低营业税税率的角度,来探求解决增值税转型后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流转税困境的办法。沙泉(2009)提出,供货人将把发票开给承租人,但发票正本保留在出租人方面,不给承租人。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后做上物权说明,再交给承租人向税务部门申办抵扣手续。
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的含义以及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入手,针对增值税转型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从融资租赁业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殊意义出发,呼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并提出通过变更增值税发票的格式来应对增值税转型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融资租赁的含义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一)融资租赁的含义
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一般企业根据自身设备的需要,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设备租赁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负责融资并采购相应的设备,然后交付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这种经营模式常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三方两合同”。三方是指出租人,供货人,承租人;两合同是指供货人和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2.“你租我买,我买你必租”。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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