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除外);总工办(通风)对防治水工程的通风和瓦斯、CO等有害气体监测负责,并对监控设备管理负责;机电运输科对防治水工作的排水设备(供电、水泵、管路)负责;安全察监科负责防治水措施的监督落实。
第二章 技术管理
五、矿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总工办(地测)编制施工设计,施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要求完成审批后,钻探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前发放到有关单位。
六、总工办(地测)根据年度、月份生产接替计划,编制年、月水情水害预报(若遇特殊情况应作临时预报),按《采掘工作面瓦斯、顶板、水害防治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水害评价。
七、总工办(地测)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逐步完善防治水信息数据库。
八、总工办(地测)负责按要求编制下列五种水文地质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比例尺 1:2000~1:10000 2、矿井充水性图 比例尺 1:2000~1:5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比例尺 1:1000~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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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比例尺 1:500 同时负责按要求编制下列2种图纸: 1、《采掘工程平面图》 1:2000 2、《井上下对照图》 1:2000
九、工作面回采前或有水害威胁的掘进巷道施工前,必须进行直流电法物探。若认为不需要进行物探或物探后认为不需要进行底板注浆加固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请集团公司批准。需要钻探时,必须编制工作面整体钻探设计及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十、总工办(地测)要定期搜集和调查矿井周边300米范围内小煤矿的分布及生产情况,尽可能了解其开采范围、采掘动态、采空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等。
十一、开拓掘进工程原则上不准揭露L7灰以下的强含水层。确需揭露时,必须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矿井内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审批确定后严禁开采。
十二、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含水层、打开防隔水煤柱、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有积水可能的灌浆区、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9种情况。掘进队施工的巷道不得超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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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规定的停掘位置。
第三章 钻探、注浆现场管理
十三、钻探及注浆前的准备工作
1、钻场施工:由总工办(地测)负责探放水钻场设计下达给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安排施工队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场。钻场施工完成后由总工办(地测)、总工办(通风)、机电运输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钻场验收不合格(包括和钻场配套的沉淀池、水沟)由生产技术科安排施工队及时整改,直至达到探放水施工要求;验收合格移交给钻探单位后,钻场前后10米内的文明生产、水沟由钻探单位管理,其余部分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2、实施钻探及注浆工程时,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按计划开工。钻探时间从施工队做好钻场(在迎头打好篦子、趁平底板)、砌筑水沟(铺设水槽)和排水设备,具备钻探条件,经当班安检员验收签字后开始计算。
3、总工办(地测)必须按探放水设计要求对钻孔的方位进行标定。
十四、钻探及注浆要求
1、钻探注浆单位按《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稳好钻准备开钻时,必须经当班安监员同意,方可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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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2、由总工办(地测)根据需要组织施工地点原施工单位、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总工办(通风)、安全监察科等部门按措施进行开工前的验收。验收合格各部门签字认可后方可开工,孔口管下好后由当班安监员对照施工措施进行验收并签字。
3、底板注浆加固的孔口管,必须按《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耐压试验。
4、因违反注浆工艺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造成钻孔报废时,不予结算进尺,并重新补孔。
5、钻探、注浆记录要符合《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严格按实际施工情况记录。
十五、钻探及注浆管理
1、总工办(地测)负责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对施工工序进行监督管理。
2、根据施工情况,报请总工程师同意后,总工办(地测)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调整。
3、每次探放水或底板预注浆加固、地质钻探施工时,钻探注浆队要按设计和施工条件预计施工工期,列出施工时间安排,经总工办(地测)核定后执行。
十六、施工钻孔结束后,钻探注浆单位要及时向总工办(地测)、生产调度汇报,并按《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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