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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作业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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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

犯罪嫌疑人李××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村务农。

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2007年1月31日深夜, 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对李××采取了监控措施。主要证据有:1、李××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住所,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

局刑警队

办案

人:XXX、XXX

二00七年×月×日 二、

XX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7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03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XX县公安局(印) 二00七年五月七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年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月13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0七年XX月X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预审卷宗3卷10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X刑初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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