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谈判议题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贸易对传统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
特别是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越发凸显,引起了各国政府、商业界的广泛关注。据全球调查公司eMarketer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12484亿美元,同比增长18%。从市场增幅看,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增长最快在亚洲,其中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同比增幅全球最高,达到78.5%,印度尼西亚次之,达到71.3%,俄罗斯增幅达到29%;从市场规模看,欧美地区市场规模仍然引领全球,2012年欧洲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4126亿美元,占全球电子商务市场35.1%,北美地区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3895亿美元,占全球33.1%。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已经成为当前各国FTA谈判、区域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
一、 全球电子商务谈判发展历程及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议题最早始于1998年2月的WTO谈判,美国代表团在WTO理事会提出建议,不应将电子传输商品征收关税。同年5月,WTO部长会议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理事会决定设立电子商务工作小组,研究暂缓对电子交易产品征收关税事宜。1998年9月25日,WTO总理事会通过电子商务工作方案,决议将电子商务工作列为谈判议程,由总理事会处理所有电子商务相关的跨部门贸易议题。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将电子商务纳入GATS法律框架,谈判议题应当围绕透明化及增加会员的开放度、国内规章标准及认证、电子提供服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公共电信网络及服务、关税等问题。货物贸易理事会则提出,应当将电子商务列为GATT监管范围。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电子商务议题还需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讨论,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与执行、商标的保护与执行、新技术的研发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从发展中国家会员角度考虑,认为电子商务谈判政策上因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倾斜。1999年12月在西雅图举行的WTO部长会议中,服务与货物贸易理事会均在会中探讨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议题,特别是分类法规的影响及技术议题,但是谈判并没有实质性进展。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后,总理事会召开数次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跨部门议题,包括电子商务分类与发展、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电子交易的关税、竞争、司法及其他议题。如电子商务分类议题主要探讨电子商务应当纳入货物、服务还是知识产权监管等问
题。2003年WTO第五次部长会议中宣布,在第六次部长会议前将暂缓实施电子商务的关税措施。然而,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在2004年之后并没有出现突破性的进展。
随着WTO谈判的停滞不前,世界各国开始寻求区域内的贸易合作,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各区域谈判(TPP、TTIP以及RCEP等)、各国FTA谈判的主要议题。从当前全球已经签订的FTA内容看,FTA涵盖了WTO尚未完成的议题如电子商务议题。鉴于各区域多边贸易谈判的保密性,无法获取谈判的具体内容和文本条款。根据美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公布的资料显示,美国已签订的FTA包含电子商务章节的协议共有10个。其中2012年3月正式生效的美韩自贸协定,是美国最新签署的自贸协定,也是自1994年北美自贸协定生效以来签署的经济规模最大、对美国最具有商业价值和经济意义的自贸协定。美国国会和智库的研究报告都认为,美韩自贸协定是分析当前美国参与各类谈判协定的有效范本。美韩FTA第15章电子商务议题谈判主要内容包括:(1)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关税方面,对于原产地的数码产品双方不得征收进出口关税或其他费用;非歧视原则,即双方在电子产品方面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其他成员国在电子产品方面的待遇以及不得低于其给予非成员国在电子产品方面的待遇。(2)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不得阻止当事人在电子交易中相互确定交易适当的认证方式;要有相应的法律来确认其认证是合法的;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3)在线消费者保护。双方应采取透明和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免受电子商务欺诈和欺骗行为;为提高消费者福利,双方消费者保护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要加强合作;在电子商务的反欺诈和欺骗的商业行为的执法中,双方消费者保护执行机构应加强合作。(4)无纸化交易。双方应该努力将贸易文件以电子形式公之于众,并确保电子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5)访问和使用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的原则。根据自己的选择自由进入和使用服务和电子产品、选择运行应用程序和服务、将设备连接到互联网上,只要这种设备不危害网络,不被当事国的法律所禁止,享有网络运营商、应用程序和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之间竞争的竞争利益。(6)跨境信息的自由流动。双方都认识到信息自由流动在促进贸易方面的重要性,以及承认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双方应努力避免在跨境电子信息流动方面实施不必要的障碍。
表1 美国签订FTA包含电子商务章节概况
签署情况 具体章节 美国-澳洲FTA 美国-巴林FTA 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CAFTA 美国-智力FTA 美国-哥伦比亚FTA 美国-韩国FTA 美国-摩洛哥FTA 美国-阿曼FTA 美国-巴拿马TPA 美国-秘鲁TPA 资料来源:美国贸易发展委员会。
第16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5章 第15章 第15章 第14章 第14章 第14章 第15章 二、当前全球电子商务谈判的主要争端
有关电子商务议题的多边贸易谈判中争议最大的来自于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以及隐私等问题。在有关重要数据传输流动方面,美国与他国在电子商务议题谈判中有着明显的出入。在美国与欧盟TTIP的谈判中,美国政府有意在TTIP推动放宽电子信息跨境传输有关之管制措施,目的在使如Google及Facebook等美国公司,受限于欧盟隐私权保护规定无法提供若干服务之情况获得改善。而欧盟方面则认为,在TTIP的框架下,如果把自由流动的数据隐私争议交由TTIP争端解决法庭来裁决,欧盟将失去保护数据隐私所需要的必要手段。此外,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会进一步破坏数据隐私。在TPP谈判中,美国主张不受约束的电子数据跨境传输,澳大利亚、新西兰、越南和马来西亚等,强调必要的数据审查和私人信息保护,主张在管理电子数据跨境传输方面给予政府更多的酌情处置权。这些信息包括税收数据、居民健康记录、金融信息等。许多国家已经有规则来确保信息保存在国内,应被政府所储存,例如要求个人信息在一个公共机构保管存放,只有特定区域、特定权限才可以访问。澳大利亚政府担心美国建议跨境信息自由流动和对本地服务器要求的禁令会危害对于私人数据旅行国内保密法律法规。马来西亚担心,在信息自由流动的幌子下,它有利于美国政府获得马来西亚公民的机密数据,从而侵犯其隐私,将导致许多负面的影响,给国家社会与经济结构带来的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 三、当前电子商务谈判内容对中国的影响
一是国际货物贸易与数字贸易的高度融合对中国电子产品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按照目前中国参与的ITA扩围谈判,美欧等成员都在力推数字产品贸易的零关税。美韩FTA协定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专章,并规定了双方都对数字贸易实施零关税。如进口一台带有操作系统的机械设备无需对数字产品即该机器的操作系统进行征税。该条款显然对拥有电子产品科技含量相当高的发达经济体十分有利,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显然是巨大挑战,这也进一步推升了中国欲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亟需提升电子产品高科技化、精细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是有利于我国出口电子产品、数码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和非歧视待遇。电子商务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电子产品、数码产品享受何种关税。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税收适用于非歧视原则。在此基础上,我国出口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较为稳定,这种稳固的优惠待遇将促使我国出口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并提高竞争力。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从中寻找和创造出利于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
三是有助于推动与完善在线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当前网络消费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网络消费欺诈、网络消费合同空白以及网络安全支付等问题层出不穷。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维护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电子商务环境的安全性,维持电子商务生态的稳定发展,使电子商务向着有利的方向快速进步;目的是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中买卖双方的权益和安全性,协助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合作。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势必对在线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加快建立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保持清洁的网络交易环境,为电子商务议题谈判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跨境信息自由流通在短期内仍将难以实现。从网络信息安全层面看,当前中国网络信息安全建设并不完善,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服务上,都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美国的棱镜程序允许情报服务直接进入公司的服务器比如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来收集通讯的内容包括非美国的emails、文件、储存信息等。此外,从意识形态层面看,跨境信息自由流通势必充斥着有违国家法律以及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显然网络全面开放短期内难以实现。
五是难以回避隐私安全等问题。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权是指网络与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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