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遇采空区和旧巷贯通时,必须预先绘制测量图,查清采空区和旧巷的水、火、瓦斯、顶板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制定防止水、火、瓦斯、顶板及其它有害气体的专项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掘进巷道过地质构造带、过采空区、过软岩,岩巷揭露煤层,修巷、扩巷和处理较大范围的冒顶等都必须制定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加强支护。过构造等特殊时期,依据地质构造、围岩产状性质等情况,决定是否强行通过,强行通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掘进和支护方式,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各业务科室参加组织一次专题现场办公,对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评价,确定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确保安全。
四、交岔口、峒室、大断面切巷、车场和立体交叉巷道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并尽量选择在较稳定的岩层中;优先选用光爆锚喷支护,锚杆的间排距、锚杆规格、数量、眼位方向、喷层厚度等要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的规定。采用架棚支护时,材料规格要经过强度计算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需起吊设备或重物时应采取专门的起吊措施,严禁利用永久支护进行起吊。
第七章 矿压观测
第三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安装测试液压支架初撑力、工作阻力的仪器、仪表,监测支架初撑力和工作阻力数值,要求一柱一表;采煤工作面每小班至少配备3台有效的单体支柱测力计。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监测应推广使用顶板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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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采用锚杆(锚索)支护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和液压枕,每隔50m安装一组(切巷为30m),巷道交叉口、大断面硐室等均须安装。各矿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矿顶板离层仪观测频率和矿压观测预警值,要在离层地点设置警标,要采取压力计、多点位移等观测手段加强观测分析,离层超过预警值时,要采取补强支护手段。各煤矿针对本矿实际情况,建立顶板离层观测记录台账,实行顶板离层监测报表制度,将监测报表及时报送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有关领导。
有条件的必须使用顶板离层在线监测系统。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四十条 锚杆巷道必须按规定进行锚杆锚固力拉拔实验,巷道每20-30m,锚杆在300根以下,取样不应少于1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应多取样1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样1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锚杆支护巷道要加强对锚杆预紧力(扭矩)的监测及验收工作,锚杆扭矩的现场监测验收要达到100%。
第四十一条 井下遇特殊地段和特殊时段时必须加强矿压观测,如特殊地质构造、软岩、顶板破碎、初采初放等。
第四十二条 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开掘巷道和首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矿压观测,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矿压观测点,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并及时存档,为支护设计、后续掘进和回采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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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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