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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
判断:某市财政局向某礼品店购买价值100元的特产用于赠送外宾的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答案】错。
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 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 A.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 B.某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全体职工都加两级工资。
C.某税务局在办公用品店购买50元的文件夹1个。
D.某市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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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错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其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B错误。县长之所以可以给该酒厂的职工加两级的工资,是基于手中的行政权力,此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C正确。虽然该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某税务局,但是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D正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由国土局代表国家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此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
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拥有一套房子的产权以及欠李四100万都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B.张三与李四结婚并收养孩子张小三,都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C.张三订立遗嘱,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D.甲被乙家墙上掉下的砖头砸伤,要求乙赔偿,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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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人身关系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 选项C错误。张三订立遗嘱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没有改变人身关系,所以其调整的依旧是财产关系。
选项D错误。因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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