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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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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

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试行中有关问题及修改建议请径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1 / 9

附 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3日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基本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2 / 9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工程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重点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实验检验站(室),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 3 / 9

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督监察、咨询评价和评估认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教育与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适用范围参照第十六条),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 4 / 9

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在初次申报时,可申报高级资格。

第十条 外语条件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 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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