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招标人名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建设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开工年} 年 {开工月} 月 {开工日} 日 竣工日期: {竣工年} 年 {竣工月} 月 {竣工日}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工期}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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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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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地 址:{招标人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招标人电话} 传 真:{招标人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招标人邮编}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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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通用条款
(由投标人自备)
本工程的通用条款内容参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
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建【1999】313号)通用条款的内容。
三、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24 分包人:指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
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1.25 建设管理单位: 指被发包人接受并受发包人的委托对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建设管
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即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也可简称建管单位。
1.26 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
技术总负责人。
1.27 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
颁规范、规程、标准。 1.28 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9 工程量清单: 指按照国家清单规范(GB50500-2003)编制的本工程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名称与之相对应计量单位的数量明细。
1.30 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
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施工招标答疑会纪要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1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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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发包人审核的支付凭证。
1.33 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保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
的款项。
1.34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
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4) 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工程报价单)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及泸州市的法规和规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土地开发整理标准》(DT/T1011-1013-2000)和国家及地方的其他现行适用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查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果某项工程、工艺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书面报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同意按监理单位的指示执行。
3.4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
(1)遵守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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