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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是在承包人完成工程总价
款的20%以后,才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为每月25日监理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报表后,7日内经发包人代表和现场监理给予审查批准,工程进度价款批准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批准的工程进度价款的70%。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定案后30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总额达到工程结算总额的95%,扣留工程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保修期间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27.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27.3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页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表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规格 备名称 / / / - 29 -
数量 供货厂家名称 备注 / / ****县****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
八、工程变更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现发生的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书面申请,经施工设计单位、发包方、监理单位和市财政局现场核实后,确需变更的,经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和预算,报泸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同意后,再由监理单位发出同意变更通知书。
(2)在施工中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件或工程量清单有误,由施工单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与监理单位和施工设计单位重新核实图件和工程量清单,如确认有误,由监理单位发出同意变更通知书。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
及竣工资料一式四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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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额为每延误工期一(日历)天500元人民币,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5%计取。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田间土地平整工程不能按本专用条款32.6款约定要求全面竣工交付使用,影响农业生产种植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5%计取。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工程建设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认定,承包人不可预见的特大暴
风雨、台风、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40、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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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47.1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工作采用考勤制度:项目经理每日在现场的时间,一般达到5个小时,但每月累计时间必须不少于150小时。另外,隐蔽工程及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和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组织和指挥施工。
(2)由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人或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经理工作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出外办事必须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外出办事。
(3)承包人的主要施工设备和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6条规定执行。
47.2本工程严禁转包:若发现承包人在转包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和一切后果,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10%计取。
47.3竣工验收与结算:按川国土资发[2006]40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48.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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