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依据《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生产单位是指直接管理作业的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作业方是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基层班组或施工服务商。
第四条 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域使用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工具,进行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含可能产生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介质燃点)的作业。
第五条 禁火区域主要包括运行中的城市燃气门站、调压站、输配站、计量站、气化站、瓶组站、阀室、CNG站、LNG站,LPG库、加气站、接卸作业区(站)等场站;在用燃气调压、计量装置,用户庭院管网设施;在用或曾被使用的油、气管线周边(安全距离区域内);LPG、CNG、LNG运输车辆周边(安全距离区域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等。
第六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涉及周边区域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
1.在直径大于219mm(包括219mm)的高压、次高压(压力大于0.4MPa)在用燃气管道上带气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动火;
2.在用燃气储气设施(储罐、储气井、储气瓶、储气管束)及附件上的动火;
3.在用场站内净化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气化器、调压装置、计量装置、加臭装置、撬装设备、压缩装置等燃气工艺装置上的动火;
4.在用压缩机厂房内的管道、管件、设备和仪表处动火; 5.进入、探入含有易燃易爆介质有限空间的动火; 6.LNG站场卸气(液)装置、充装装置、BOG系统的动火;
7.在用液化石油气桶装、瓶装储存区、灌瓶间、烃泵房、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气栈台、公路装卸气栈台、瓶库间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在直径小于219mm高压、次高压(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上或中压(压力大于等于0.01MPa、小于等于0.4MPa)的燃气管道上带气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动火;
2.场站爆炸区域内非燃气工艺管道、设备上的动火; 3.输气场站内排污、放空、燃料气系统等非主要工艺设备及管网上的动火;
4.在液化石油气桶装、瓶装储存区、灌瓶间、烃泵房、压缩机间、铁路、公路装卸气栈台、瓶库内非燃气工艺管道、燃气设备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场站爆炸区域外非燃气工艺管道及设备上动火; 2.低压(压力小于0.01MPa)燃气管网动火; 3.在盛装过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并已清理干净的容器上的动火;
4.在禁火区外,与运行系统断开并置换合格的燃气管道上动火;
5.运到安全地点后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动火检修作业;
6.除一、二级动火外的其它工业动火作业。
(四)特殊条件下的工业动火作业
1.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LPG和天然气中的重组分凝液),按第六条分级的二、三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遇节日、假日(不包括双休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二、三级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二、三级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紧急状态的抢险动火,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第七条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施工作业前安全审查以及以后复查的依据,不得涂改。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保存一年。
第八条 工业动火作业审批管理权限和时间期限 (一)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 24h。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 Q/SY1240-2009。
(二)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 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三)一级动火作业由区域性公司按程序审批,区域性公司在技术力量有困难时,可请求公司相关人员去现场协助审批。
(四)二级动火作业可由区域公司下属一级单位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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