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9.29 【实施日期】201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6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除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进一步加强与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 1 / 2
建、改造、升级时均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
园区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国家级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省级开发区以及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重金属等重污染定位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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