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3.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部分格式和技术部分格式三部分文件组成。 14.2 投标函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保证金
(6)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完成与本工程类似工程的经验介绍、具体承担本工程施工负责人的简介、技术力量配备情况和业绩,以及承担本工程的施工队伍目前在何处、何时能进场、对招标单位的要求和建议、对招标文件的确认意见;
(7)投标人必须提供二个项目案例(由投标人独立完成的类似规模,合同金额 万元以上,其中一例为最能代表投标单位水平的工程项目,另一例为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所承担的项目)的情况介绍。提供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方名称、竣工时间和合同文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 14.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报价采用统一格式。 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式:(不得随意修改) ((1) 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 (2) 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
(3) 表1 工程项目投标总价汇总表
(4) 表1-1 工程项目投标总价汇总表(按每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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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6) 表1-3 措施项目及其他费用明细表 (7) 表1-4 零星及其他工作项目及计价表 (8) 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9) 表1-6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10) 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格式:
(1)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表(土建装饰工程) (2)表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表(安装装饰工程) (3)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14.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a.施工平面布臵设计(湿作业完成前后的场布图应分开绘制); b.施工技术方案;
c.针对××××工程现场要求的现场施工管理方案; d.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e.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须含施工进度计划时标网络图) ; f.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g.劳动力安排计划;
h.石材放样、加工、供货计划; i.木作放样、加工、供货计划;
j.其他主要材料放样、采购、加工、供货计划;
k.本工程每个分项工程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具体技术、组织措施; l.确保安全生产(包括消防)的技术、组织措施; m.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n.单列的水平和垂直交通技术、组织措施(须含人流、物流组织流向图); o.工程管理、协调、配合措施; p.工程资金安排计划;
q.每个分项工程制作施工工艺样板制度、措施; r.维修和保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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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b.项目经理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3)本工程的工班长、各工种工人配备情况说明资料; (4)石材、木作加工单位说明资料;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4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6、投标报价
16.1本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的报价形式,包投标报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每个子目的综合单价必须按照附表的综合单价明细表进行组价分析。
16.2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列入的费用一次性包干,列入投标报价。
16.3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臵、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垂直与水平运输、装修垃圾堆放、施工用电、水的接入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7、投标货币
17.1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9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9、投标担保
19.1 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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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9.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9.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采用投标保证金: a.支票; b.银行汇票;
19.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9.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第18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9.5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9.6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修正标价;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5)中标人未能在公开招标程序中中标,或公开招标的中标价高于内部招标的中标价。 20、投标预备会
20.1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20.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20.3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4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20.4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12.3、12.4款规定执行;
20.5 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2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 2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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