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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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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卫生计生规[2017]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规【2017】3号)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宜昌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疾控中心,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省红十字会、中 1 / 4

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对原《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17年11月10日

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确保免疫规划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 / 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和人员接种合格的第一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疫苗,是指《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规定的疫苗。疫苗分为两类,其中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 3 / 4

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六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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