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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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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

1. 研习重点

该案文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并由其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在该案文中,国际法委员会用编篆和逐渐发展的方式拟订了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草案主要规定了根据国际法认定国家应对其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的一般条件,以及这种国家不法行为责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案文主要内容包括: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等。

2. 法律文件内容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 1.条款草案案文

76.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的条款草案案文载录如下: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一部分

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第 一 章 一 般 原 则 第 1条

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第2条

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

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 (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第3条

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

在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守国际法。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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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

第 二 章 把行为归于一国 第 4条

一国的机关的行为

1.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2. 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 5条

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虽非第4条所指的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但以该个人或实体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者为限。

第6条

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若为行使支配该机关的国家权力要素而行事,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该机关的国家的行为。

第7条

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

国家机关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若以此种资格行事,即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第8条

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

第9条

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和在需要行使上述权力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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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实际上正在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一国的行为。

第10条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1. 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该国的行为。 2.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3. 本条不妨碍把不论以何种方式涉及有关运动的、按照第4条至第9条的规定应视为该国行为的任何行为归于该国。

第 11 条

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的情况下,依国际法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第 三 章 违背国际义务 第 12 条

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发生

一国的行为如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而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特性为何。

第 13 条

对一国为有效的国际义务

一国的行为不构成对一国际义务的违背,除非该行为是在该义务对该国有约束力的时期发生。

第 14 条

违背义务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1. 没有持续性的一国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时,该行为发生的时刻即为违背义务行为发生的时刻,即便其影响继续存在。

2. 有持续性的一国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时,该行为延续的时间为该行为持续、并且一直不遵守该国际义务的整个期间。

3. 一国违背要求它防止某一特定事件之国际义务的行为开始于该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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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刻,该行为延续的时间为该事件持续、并且一直不遵守该义务的整个期间。

第 15 条

一复合行为违背义务

1. 一国通过被一并定义为不法行为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情事,发生于一作为和不作为发生的时刻,该作为和不作为连同其他的作为和不作为看待,足以构成不法行为。

2. 在上述情况下,该违背义务行为持续的时间为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中的第一个开始发生到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且一直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整个期间。

第四章

一国对另一国行为的责任 第16条

援助或协助实施一国际不法行为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此种行为负国际责任,如

(a)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 (b)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第 17 条

指挥或控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

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

(a)该国在知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而且 (b)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会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第 18 条 胁迫另一国

胁迫另一国实施一行为的国家应该对该行为负国际责任,如果: (a)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该行为仍会是被胁迫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且 (b)胁迫国在知道该胁迫行为的情况下这样做。 第 19 条 本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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