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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的事项
1、关于用水、排水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我先说一下用水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水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宪法》、《水法》等法律都作了规定。《水法》还规定了用水要交纳水的资源费,但是家庭生活或零星散养、圈养的畜禽饮用少量的水例外,如果是跨行政区域的自然流水,要遵从政府的行政调配,因此用水的问题首先是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通常在用水方面产生纠纷是在对自然流水的利用方面,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这样一个原则也有规定,通常自然流水如果是为下游所必须,那上游的土地权利人纵然是需要,也不能截取全部的水流,这就体现的合理分配。我们国家高法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也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也许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在饮水、截水、蓄水的用水过程中,他人应当为用水方提供便利,同时用水方也应当对他人以损害最小的方式来使用水。
再说排水的问题。像自然流水如雨水、洪涝,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生活都涉及排水问题,如果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当然要按照规定执行。通常排水有一个自然的法则,就是从高地向低地排水,但是高处排水的人应该设置一些设施,尽量减少对低处产生的损害。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的流向,不能随意地将自然流水改道。在排水过程中,他人要对排水的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排水的人要以对他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排水。 2、关于通行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是有权利禁止他人进入他的土地,但是如果他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不动产权利人就应当容忍,不能够阻挠,而且还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有一种典型的情况就是袋地,所谓袋地就是周围完全被他人的土地所包围的土地,他人就必须容许袋地的权利人通行,袋地的权利人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开设道路,但是要自己负担费用,并且要以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办。此外,通行还有其他的情形,比如依照当地的习惯,可以许可他人进入没有设栅栏的土地,割草或采集枯树枯枝或采集野生的植物或放牧牲畜,这是应当容许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他人的物品,或是动物偶然失落到你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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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那你应当允许物的所有权人取回他的物。
对于通行的问题,高法对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也作了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二是对于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就是说这个路是历史形成的,那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如果堵塞该通道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就是要尊重自然的历史形成的东西。这是处理这方面问题的一个基本规则。 3、对相邻土地的利用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一条是解决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的问题和在邻地上安置管线的问题,对于因施工而临时占用邻地产生的纠纷,高法贯彻民法的意见也有一些规定可以参考,“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果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话,应当责令其清理现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些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不仅在农村,城市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农村主要是对别人土地的利用,自己家盖房子,一些木料、材料的堆放或运输要经过他人的土地,城市就有一个安管线的问题,必须容忍他人。 4、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通风、采光和日照通常都有强制性的标准可以执行,但即使有了标准,有一些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来,通过协商或补偿损失等方法处理纠纷。 5、排放污染物等有害物质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排放有害物质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讲,生活中排放污染、噪声可能是不可避免的,比如说做饭产生一些油烟或空调的滴水问题或产生的噪声,如果不超过限度,当事人有容忍的义务。但是这个限度有的有法律规定,有的则没有,有些即使规定了也用得不太具体,因此处理这些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而且要按照物权法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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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护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比如说你家要盖房子挖地基,不能把别人的地基挖通,损害到别人的不动产的安全。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相邻关系不止前面规定的这些项目,物权法实际上只是罗列了主要的事项,规定相邻关系的目的在于对不动产要正常合理地利用,要发挥物的效益,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得到有效地利用,就可能利用到相邻的不动产,所以一方应当为另一方提供方便,同时你在利用的时候,也要以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了一个处理这些问题的总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对共有的基本概念作了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它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共有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 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者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者生活需要。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分担义务。通常按份共有发生在联营、合伙等情况下,它的基本特征是,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他在共有关系中的份额为依据的。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有三个特征:一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才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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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三是共有关系是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而存在,并且随着他们的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共同共有主要存在于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在继承财产的时候尚未分割,这时的财产通常就是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
共有和公有是不同的: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公有的主体只有一个;共有不是一个新的权利类型,而公有是不同于私有的一种新的财产权类型;共有的主体是平等的,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问题,公有是由单一的主体行使权利,比如我们国家的集体所有,应当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的集体成员个人不能对集体的财产做决定,比如土地承包方案;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但公有财产是不能分割的,比如农村的集体财产,你个人离开集体不能要求分割这个财产。
(二)共有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1、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人通常要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得不明确,那么所有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管理的费用或其他的负担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则按各自的份额来承担。共同管理的事项涉及到决策的话,按份共有通常按照多数决,共同共有则共同决定。在权利的享有或债务的承担上,按份共有是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并且享受权利,共同共有则共同享受权利并且共同承担债务。 2、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为别人搞不清你的共有是什么样一种关系,法律也规定了,除非他们知道你在这个共有关系中是按份共有,不是承担连带债务。但在对内关系上,按份共有的还是按照份额承担,共同共有的共同承担。因为对外要承担连带债务,所以对外边的债务,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履行,履行之后可以再向其他的共有人追偿。
(三)行使共有权的有关事项
1、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按份共有来说,这个规定和传统民法的规定不一样,传统民法要求一致决,即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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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它的八百二十条这么说,“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但是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物尽其用的要求,往往由于所有的人不一致,这一项决策就不能够进行,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会阻挠对物的利用,物权法的这个规定在按份共有物的处理和决策上坚固了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 2、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
按份共有人是可以转让份额的,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共有物的分割
通常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但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就不能分割,如果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的时候,也可以请求分割。现实生活中法院也有这样的例子,当然离婚是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一个法定理由,分家立户也是,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出现一些重大事项,比如一方父母重病,为了治病双方对支配财产意见不统一,一方也可以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共有人约定不能分割的,通常应当按照约定,但若出现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然可以请求分割。如果分割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比如在合伙关系当中,分割后可能使生意无法继续,这就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这时应当给予赔偿。对此,物权法的第九十九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共有物的分割还涉及分割方式的问题,有些共有物是便于分割的,但有些就不方便分割,共有人可以商定分割的方式,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分割而且分割后不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采用折价的方法或者进行拍卖、变卖,而后就价款进行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原先不知道,分完了发现并不值那么多钱,出现这种情况其他的共有人应当为他分担损失。物权法第一百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四)无法确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具体份额的处理
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确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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