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总则
1.0.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0.4 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原则上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1.0.5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0.6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0.7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1.0.8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2.3《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2.3.2 凡表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2.3.3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2.3.4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3、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户数(户) 人口(人) 居 住 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小 区 3000~5000 10000~15000 组 团 300~1000 1000~3000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2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3.2.3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
3.3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 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4、公共服务设施
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
4.2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应当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相关指标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2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3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4 社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按照《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5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地块的规划条件要求执行或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4.2.2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4.2.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4.2.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
4.2.4.1 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07年—2020年)的相关要求执行。
4.2.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
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4000M2、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4.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
4.3.1 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4.3.2 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5、工业用地
5.1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5.1.2 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
5.1.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5.1.4 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 活配套设施。
5.2 工业项目规划标准
5.2.1 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5.2.2 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三部分第14章的有关规定。
6、城市绿地
6.1 公共绿地
6.1.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6.1.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6.1.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70%。
6.2 附属绿地
6.2.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
6.2.2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6.3 居住用地绿地
6.3.1 绿地率:新区应不小于35%,旧城区应不小于30%。
6.3.2 公共绿地:新区应不小于2.0M2/人,旧城区应不小于1.5M2/人。
7、公共开放空间 7.1 公共开放空间
7.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7.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7.2 城市广场
7.2.1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7.2.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7.2.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7.3 城市水体
7.3.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
7.3.2 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7.3.3 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如江(长江、青弋江)、河(青山河、扁担河)、湖(镜湖、九莲塘、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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