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
审查单位认定意见;申请人应缴纳探矿权扩大范围或矿山延伸勘查的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 四、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及组织单位认定意见;申请探矿权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的,还应提供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凭证或探矿权扩大范围、矿山延伸勘查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书。 五、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为适应探矿权行政审批电子信息网络办公需要,提高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完善探矿权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审批程序,对有关探矿权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进行了修订。申请探矿权登记时,应按《探矿权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要求进行申报。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xx]36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xx]8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请探矿权编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的意见》(川国土资函[20xx]248号)同时废止。
第 13 页 共 21 页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探矿权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
3.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 4.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 5.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 6.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7.四川省探矿权转让调查意见表
8.变更(增加)勘查矿种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书(式样) 9.探矿权扩大范围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书(式样) 10.采矿权延伸勘查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书(式样)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土资源部
【发文号】国土资发〔20xx〕200号 【颁布时间】20xx-12-31 【实施时间】20xx-12-31 【效力属性】有效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14 页 共 21 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探矿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
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
第 15 页 共 21 页
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调整工作量缩减1/3以上的,省级以上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合同文本及相关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时,同时将其申请的区块范围、
第 16 页 共 21 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