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过桥贷款的管理办法两篇
篇一:关于企业过桥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融资业务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业务是企业及个人因有消费、经营要求、并且有明确的用款时间和还款来源,而办理的临时周转资金。
第三条 此规定是指规范借款规程、明确责任界限、化解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融资业务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服务政府政策,贯彻政府意图; (二)遵循信贷规则,构筑信用结构,化解借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三)业务公开、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财务透明; (四)操作简单、方便快捷,责任明确。 第二章 借款管理组织
第五条 融资业务由公司和企业或个人联合开展,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明确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借款组织机构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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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融资部组织开展融资业务。财务部专人参与实施。
(二)公司设立企业融资业务在董事长授权下的专管机构,作为业务操作平台,由融资部负责融资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企业借款需提供必要的担保。
(四)公司结算在董事长指定的个人卡账户中办理融资借款资金支付和结算。 第三章 借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借款对象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指的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 第八条 企业申请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较好、正常经营企业;
(二)具有《借款通则》规定的借款资格; (三)借款项目有市场、有效益;
(四)具有基本经营条件,有经营项目的能力; (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借款企业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借款: (1)企业连续四年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 (2)企业法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 (3)企业有足质抵押的。
第四章 借款额度、利率、期限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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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借款单笔借款金额最低不低于100万元。企业在银行多笔借款到期,公司给企业的过桥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借款总额的30%;是单笔借款的,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还款。
第十条 借款设定借款限额。业务开展初期谨慎设定借款限额,以后看运营和风险情况再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过桥借款期限一般在15天以内,最长不超过30天。投资款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过桥借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约定利率为日万分之二十,借款逾期一律按万分之三十计收罚息。其它借款按双方协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借款原则上以自有固定资产担保为主,同时鼓励商业性担保,接受企业互助性担保。
第五章 借款受理、评审与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借款申请由企业向公司申请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认为符合借款条件的,公司集体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口头汇报,签署融资业务签程单。
第十六条 如果外地企业申请借款拟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公司应将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经审查同意担保的,出具借款担保意向函。 第十七条 企业能够提供其他有效抵押、担保的,公司有关人员集体研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后,公司融资部整理相关材料,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对项目进行评审,要形成明确的意见,并由融资部对评审结果提出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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