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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孙维林 职务:董事长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 邮 编:100055
受托单位: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邮 编:100022
鉴于甲方与北京摩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摩根公司”)就北京摩根中心(以下简称“摩根中心”)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以下称“本案”),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与本案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第1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家路合伙人律师组成律师工作组
作为甲方与摩根公司之间工程纠纷的专项法律顾问。
第2条 根据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
2.1 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2.2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具法律分析意见和建议方案; 2.3 在仲裁过程中,协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律师准备相关证
据和质证意见、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
2.4 代为甲方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协助司法机关对摩根公司的
资产进行调查和查封工作; 2.5 代为甲方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
2.6 代为甲方办理承接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权和摩根中心项目的
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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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理甲方随时交办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3条 甲方义务:
3.1 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
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3.2 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律师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3.3 第4条 4.1 4.2 第5条 按本协议第5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 乙方义务:
按照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从事本协议第2条
约定的代理事项;
为甲方保守秘密。 费用及支付:
甲方同意按以下案件结果和计算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1 自乙方协助司法机关查封摩根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
地预查封、银行帐户现金以及其他资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已查封的资产数额的百分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2 自甲方取得本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甲方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摩根公司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款数额的百分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该项律师费的支付,以乙方办理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工作为前提);
5.3 自乙方协助司法机关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并将执行的资
产归到甲方名下或甲方实际控制下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该资产的百分之【】(扣除甲方按本协议第5.1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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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4 自乙方将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权和摩根中心项目办理到甲方
名下或甲方实际控制下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该资产评估值(以市场销售价为基数)的百分之【】(扣除甲方按本协议第5.1、5.3和5.4条的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5 如果本案的结果超出上述条款的约定,甲方应以公平的原
则比照上述最近似的条款,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5.6 乙方从事与本案活动而发生的调查、资料、交通、差旅以
及研讨会等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6条 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且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后果。
第7条 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除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对应
付而未付的律师费和办案费有权予以足额追偿。
第8条 乙方不得无故终止受托事项,否则,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第9条 本协议之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甲方委托的事项终结
止。
第10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因履行本协议发
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第12条 本协议于二零零五年【】月【】日签署。 甲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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