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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理论提高班行政法理论提高班提纲(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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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职权的代行——行政委托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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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是指处于管理上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体、其他组 织或个人(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行 为。

《行政处罚法》第 18 条、第 19 条、《行政许可法》第 24 条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4 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 书面征收决定。

2.行政委托的有效要件

(1)法律依据问题

《行诉解释》第 21 条在事实上承认了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行政委托也能成立。 但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的委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理论认为:负担行政职权以及专有职权的委托,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为佳。 (2)受托人资格问题

理论认为,受托人可以是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但行政处罚的受托人限于依法 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受托人限于行政机关。

(3)再委托问题——禁止再委托

3.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六)行政职权上的协助——行政协助

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配 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制度。 在行政协助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

义进行行为的,则且各自对自

己的行为负责;若以共同名义实施共同行为的,则他们共同对共同行为负责。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

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措施。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

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 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

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4 年 7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18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6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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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 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三、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特征

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 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一样,行政相对人同样是一个学理概念。 行

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行政相对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 也承担义务。

(3)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是相对人,在另外 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可能是行政主体。

(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处于申请人或第三人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或第 三人地位。

(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对象人

行政对象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所针对的组织和个人。而行政相对人则是在 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且直接承受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当事人。

(三)行政相对人与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主要 在于明确两点:

1.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载体,但它也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当国家

行政机关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时,它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作为原告。

2.其他国家机关一般不会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当 他

们从事非职权行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相对人与“其他组织”

(五)确定行政相对人身份的意义

确认行政相对人身份,其法律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法理论提高阶段讲稿之三

——具体行政行为总论

(季宏编写、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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