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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理论提高班行政法理论提高班提纲(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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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若相对人没有依法提起行政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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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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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或有其他原因,依法不得再为争讼时,该行为具有“形式确定力”。

执行力,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有权机关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迫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 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具有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不履行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自身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瑕疵

(一)行政失职

行政失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行政 失职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行政失职以违法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 (2)行政失职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

(二)事实依据错误

事实依据错误,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无中生有

2.事实误会

3.事实证据不足

(三)适法错误

适法错误,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

1.无依据

2.依据无效

3.张冠李戴

(四)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在形式或步骤上有缺陷。它表现为行 政行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步骤,或不符合法定方式或步骤。

程序违法的表现可以分为两大类:

1.方式违法

方式违法表现为: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或法定方式运行时有缺陷。 《行政处罚法》第 39 条

2.步骤违法

步骤违法表现为:法定步骤省略、法定步骤颠倒、无根据增加步骤或不遵守时限。 《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

(五)行政越权

1.行政越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职务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越权以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为衡量标准。特定行政主体之行政权限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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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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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关系到其行政越权行为的构成与否。

(3)不论行为人的行政行为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合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超越了权 限都构成行政越权。

2.行政越权的分类

(1)行政权限由时间、空间与事务三个要素构成。由此,行政越权也可分为: ①时间上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一段时间内所享有的行政职权在这段期限以外继续行 驶。

《戒严法》第 9 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 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

第 13 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 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三)实行 新闻管制;(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第 14 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

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第 15 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

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第 16 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一)武器、弹药;(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物品;(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2 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

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1 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 退还。

第 52 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 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

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

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 86 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

②空间上越权,是指超越空间管辖权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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