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应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发奋识遍天下字 ,立志读尽人间书。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经超过二分之一的委员通过。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并保存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立即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细则“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发奋识遍天下字 ,立志读尽人间书。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并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报请董事会批准后,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推荐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侯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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