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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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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

摘要:本文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历史发展入手,结合,通过对全球金融混业趋势及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现状的分析,论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在目前的条件下应对世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潮流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分业经营;

随着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经营模式必将对国际金融业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在目前,随着金融交易技术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改进,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金融分业管制政策,致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热衷于多元化经营并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向其他业务领域渗透。伴随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预期,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基本模式。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中国金融业最终将融入全球竞争之中,将面对着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竞争。在这样国际背景条件下,我国在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全能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必将面对的激烈竞争,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金融业如何在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模式下运作,如何适应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构建新的金融发展模式,将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我国银行混业与分业体制演变的回顾

在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1980年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后,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上海的几家银行先后设立了证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及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出现了独立于银行的证券专营商。在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的过程中,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

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违规操作猖撅、金融秩序混乱。不但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也增大了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难度。

因此,我国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1l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法律的出台虽滞后于政策规定,但更加完备而

具有约束力。

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法》所指的商业银行,是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银行体系全部成员,并且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办理存贷款、结算的信用合作社和办理邮政储蓄、汇款的邮政企业。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中国金融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管理的荃本原则。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墓础。在管理体系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构成了中国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随后几年,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内,金融、证券改革不断深化,制度有所完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在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棍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相应地,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出现适度调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券商融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自1999年6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有关券商融资的各项政策。”之后,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同意保险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0年10月,出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1年7月4日出台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这些都是在混业经营方面的积极探索。这些融资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层严令实行的银证分立“防火墙”已不再紧密,我国金融市场出现混业经营趋向。实际上这一趋向不仅表现在券商融资方面,据《证券时报》2001年11月9日第3版报道,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证券正式签署了一项银证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无需将资金从储蓄帐户提出转入保证金帐户即可从事股票交易,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为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先后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及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变通做法,实际也己横跨了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无疑为银证加快混业经营准备了条件。 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所面临的挑战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它对我国金融秩序的明显好转、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放弃了分业经营模式,而采用了棍业经营,世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一个时代已经结束,这无疑给刚刚起步开始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我国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分业经营本来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表明,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它们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由于国有企业的普遍效益低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狭隘的空间内,银行的规模经济得不到体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窄银行”,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

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供求出现了以买方市场为主导的局面,资本市场也随之有了较快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壮大给国内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储蓄存款的分流和优质贷款户的减少使商业银行经营规模趋减,增加盈利的难度越来越大。商业银行仅靠传统业务已无法扩大利润增长来源,必须加快功能创新,扩大具有投资银行服务功能的中间业务,才能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金融服务需求。而现行分业经营制度,束缚了我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能实现范围经济和协力优势,不能通过内部补偿机制来抵消在某一业务领域所造成的损失,不利于抢夺客户和占领市场,限制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也不利于其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发展。就证券业而言,它必须扩大同商业银行的合作和拓展融资通道,才能增强发展实力,更充分地发挥自身功能。而现行分业经营制度则极大地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现代化电子网络的广泛运用,在为商业银行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业务的融合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竞争。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商业银行、证券业不仅仅是要求扩大与加强双方的合作,而是更加进一步的融合。就保险业而言,它的生存和发展也离不开银行的支持,尤其是新兴的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因素,不可能广设网点,而是应该通过加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力度,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利用商业银行的众多网点推销其产品,这大大低于自建机构进行展业的成本。目前,商业银行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内设市场开发部门,专门从事中间业务的开发和市场运作,经实践证明,这是可行的、双赢的策略。所以,混业经营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共同需求,金融管理部门决不会无视现实,长期实行金融遏制政策。

从国际情况看,混业经营是我国入世后的必然选择。入世后,中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八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中国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混业必将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混业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竟争力,使国内商业银行效益状况进一步恶化。

加入WTO后可能对我国金融业产生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1)中资银行资本金不足,呆坏帐仍未完全处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引起的储户流失导致中资银行流动资金的缺乏,从而引发财务风险。(2)先进技术特别是网络银行服务的大量引进将导致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大量下岗。(3)中资金融机构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4)在缺乏透明度情况下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的集中引爆。(5)与国际金融业主流经营和监管方式并不处于同一发展阶段而是有所区别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中资银行在竞争过程中造成的限制。(6)客户中心主义对产品中心主义的巨大挑战,致使中资金融机构客户大量流失。

大量事实证明,实行混业经营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生存优势。各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将提高其国际竟争力、抢夺国际金融市场份额作为其

经营的首要目标。外资金融机构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上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冲击和挑战愈演愈烈,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以牺牲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金融业的稳定。单纯的加强经营管理已经不能发挥足够的作用,必须通过改革体制来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即所谓的制度竞争,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监管方面的成熟,其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目标普遏从强调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逐步转到强调提高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效率上来,而调节金融机构的市场组织结构是提高金融体系效率最有效的途径。在内外部推动力的作用下,我国政府也应顺应金融自由化的潮流,为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条件,在继续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促进制度创新,增强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由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向混业经营、功能性监管的模式过渡,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三、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利弊

实行混业经营的有利方面:1)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银行间并购,可以撤消大量重复的网点机构,精简人员,共享资源(包括客户资源、硬件资源、人力资源等),变外部竞争为内部竞争,使赢利水平发生质的变化。日本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的合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时三菱银行在日本国内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但其国际业务比较薄弱;而东京银行则是日本最大的外汇银行,也是世界三大外汇银行之一,只是国内业务的基础不够坚实。两家银行合并之后,双方优势互补,提高了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具有明显的业务特色,而自身的资金、人力,国内的客户资源均比较有限,通过并购,有助于做到优势互补,更好地使用各类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增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2)规模扩大将减少因金融开放导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首先,安全性将相对提高。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收益、信誉等所有经营发展免受损失的可靠性程度,一般与规模成正比。在美国理论界讨论的“toobigtofail”正是这个道理。银行并购之后,规模扩大、存款来源增多、融资渠道拓宽、资本充足率提高,而信用等级也随之相应提高。其次,流动性将相对增强。一方面,并购后银行资产规模扩大,变现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并购后市场占有份额扩大,客户资源进一步丰富,筹资渠道增多,经营成本下降,更有利于拓展新的客户群体,获得新的资金来源。再次,风险性将相对分散。银行并购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如果一种业务品种出现问题,将因其所占比例有限,不会给银行带来致命打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客户数量增多,单个客户经营不善或恶意逃债,会因其占客户总量的比例较小,给银行带来的资金损失也将会相对减少。

实行混业经营的不利方面:1)监管难度加大。银行并购后会产生少数超级银行,这些超级银行占有率很大,有可能形成业务垄断,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进行市场控制,与金融监管提倡的公平交易形成对抗,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2)并购能否形成规模经济尚无定论。规模经济即合并后的新银行产生的效益远远大于原来的独立银行的效益之和。由于合并后的银行,势必存在组织机构庞大,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不易确定,原独立银行之间存在的企业文化差异难以融合等诸多因素,能否形成高效的机构内部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大银行如果形成市场垄断反而会降低效率,阻碍市场发展。 四、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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