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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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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的办法的

通 知

公司各煤矿: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煤矿驻矿安监员制度,强化驻矿安监员的责任,确保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经公司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

特此通知

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工作,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涉煤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煤矿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

(四)有井下工作经验,以及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曾担任过煤矿区、队长职务的人员,优先俜用。

第二条:驻矿安监员是由公司通风安全部管理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笫三条:驻矿安监员实行公司公开考录、先行试用、合格聘用制度。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由公司通风安全部统一管理,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监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煤矿安全规定的情况,跟踪监督煤矿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的人数、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和隐蔽工程的违规施工生产情况;

(四)对煤管煤监部门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要督促整改到位,跟踪检查;

(五)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

(六)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特别是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督查、盯紧盯牢、随时报告;

(七)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监督煤矿严格按已公布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督促煤矿强化瓦斯治理和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八)每月月底前向公司书面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九)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该煤矿立即整改,并向公司报告。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公司严肃处理;

(十)参与组织领导安全大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二)督促企业领导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时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期上报,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臵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十四)监督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十五)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定期检查本矿救护人员的战斗能力;

(十六)监督煤矿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严格执行各级煤炭监管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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