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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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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一)

引 子

一九九七年初春,一位长期关注中国法制发展进程的美国某机构驻北京的项目官员在与中国司法部副部长张耕见面时曾发出感叹:?没想到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发展到可以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的程度了,这真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东方人对于客套话固有一种司空见惯的迟钝心态,因而最初听到这位美国人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作为衡量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尺度的这番感叹时,我们的反应是十分平淡的,仅仅把它作为?老外?对中国人的一种客套、溢美之词。只是在后来相继来访的其他外国专家、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发出相同的感叹,并在我们应邀前往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考察其法律援助制度之后,我们才真正发出了自己的感叹——?外国人的感叹并非溢美之词?。

从笔者落笔之时上溯到一九九四年初,法律援助对于百分九十九的中国老百姓乃至绝大多数各级官员来说,还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以致于我们每每一提?法律援助?,就得不厌其烦地解释:?法律援助是……?。四年过去了,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实在在的推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贫、弱、残者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借助各种新闻媒介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援助案例的宣传,虽然我们还不敢说绝大多数中国人都知道和理解了法律援助,但是,在我们对所接触的人进行有意识的?问卷?式了解中,起码有一半以上的人能够说出类似?法律援助就是帮助穷人免费打官司?的意思。尽管这种理解还不十分准确,但是,它毕竟说出了法律援助的主要含义。而且,凡是了解了法律援助制度内涵的人,无不认为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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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对国家对人民有益的善举,也无不认为这是一项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事业。

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第一批实践者,令我们感到十分欣慰的是:这株法律援助的?幼苗?,已经在中国的大地上扎下了根,并且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氛围的滋润下,顽强地成长和壮大。第一章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与思考

第一章 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与思考

正如罗马法和拿破伦法典对于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和所作出的永载史册的贡献一样,法律援助制度,亦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诸种发明创造中颇值得称道的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贡献之一。

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法制史学者认为应追溯到五百年前大不列颠岛国上的苏格兰王国。十五世纪未期,英国已经废除了农奴制,农民在法律上获得了人身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萌芽和发展。当时苏格兰的统治者亨利七世在一个法案中规定:?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以及那些根据他们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行事的人……同样地,应当根据正义原则任命律师,律师应同样地为穷苦人及……人服务?。由此,揭开了西方法律援助历史的扉页。西班牙国王查理三世1771年颁布皇室法令,命令律师协会处理涉及关押在法院拘留所的穷人的案件时,建立轮换为穷人免费服务的制度;1855年西班牙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进一步以法律形式对无偿法律援助作出了规定。到本世纪中叶,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建立完善法制的象征之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制度的建立完善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体现,阅遍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史的著述,寻觅不到与律师制度相关的点滴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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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不知律师为何物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法乃是君主独占之物,法制乃是?人治?的附属物,不可能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任务;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司法机器乃是专制统治者控制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法律是独裁专制的奴仆,律师寥若晨星,亦不可能萌发为穷苦百姓申张正义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种子,注定只能在人民当家作主、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共和国法制土壤中萌芽、成长、壮大。 但是,法律援助制度不会无条件地降临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已近半个世纪,法律援助制度没有产生于国运兴盛、政通人和、社会主义法制最初建立的五十年代,也没有出现在驳乱反正、百废待兴、重振社会主义法制雄风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像一个在母体中得到充分孕育的?胎儿?,法律援助制度终于?临盆?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的九十年代中期。这究竟是一种偶然?还是历史的必然?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不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倡导者、现任司法部长肖扬的最初思考中寻找答案。

一、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考虑

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宫晓冰翻开他的笔记本,找出部党组决定他筹建法律援助中心时,肖扬部长与他的一席谈话和嘱托的原始记录……

?1996年3月16日,接到部党组决定我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负责人的任命后,我到肖扬部长办公室,向他请示开展筹备工作的意见。为了弄清楚肖扬部长对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考虑,在自由随和的交谈气氛中,我向肖扬部长提出了一个他最初如何考虑和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肖扬部长拉家常式地对我说起了他思考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由来和发展。所幸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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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记录和保存了当时肖扬部长的以下谈话内容——? ?……我过去长期从事公安、检察工作,办理和参与处理了不少大小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我感觉到,政法机关既存在对某些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手软的问题,也存在对某些案件处理不够公正的问题。我印象较深的处理不够公正的案件,如浙江的建筑纠偏专家曹时中、张洪泽受贿案,硬要人家承认构成犯罪,而且无人替人家说话。最后几经周折,终于认定无罪,但对人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弥补的。广东省科委有一个专门研究影像的专家、高级工程师,一贯工作和个人品德都很好。一次,辽宁省公安机关抓住一个贩卖黄色录相的人,他供认黄色录相是广东省科委的这位专家提供的。辽宁省公安机关把这个材料转到广东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把这个专家抓了起来。这个专家申辩说自己虽然认识那个贩卖黄色录相的人,但的确没有向他提供过黄色录相。但是,由于他处于嫌疑人地位,说话无人听信。在被关押了8个月之后,公安机关因为查不到任何证明其提供黄色录相的证据,最后不得不将其无罪释放。一个高级工程师,仅因一个犯罪分子的指供,就被关押8个月,而且自己的无罪申辩无人听信,身心健康和所从事的科研工作都受到很大的影响。我对此案的不公正记忆犹新。现在回过头来看,应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类似的处理不公的问题。对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应该给予其自我申辩的权利,并应准许其请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帮助,以防止在侦查阶段误伤好人,不要等到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才可以请律师辩护(在不久后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请求律师帮助权)。可以说,到司法部工作后,我是带着许多过去遇到的疑团来的,希望通过变换工作角度来尽力解决问题。

1989年初,我还在广东省检察院工作时,曾经率团访问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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