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4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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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3
4.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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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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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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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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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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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9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9.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 40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0.安全距离与安全疏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建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41
-----------------------------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 求偿权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 知情权
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拒绝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 撤离权
安全管理的批评 检控权 权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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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5项)
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③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批准、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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