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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9 4:55:2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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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允许煤矿恢复停产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经停产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企业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报告验收结果并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于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应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接收记录、治理进展跟踪、逾期警示提醒、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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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

第十六条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报告制度,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被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进展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所监管的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督办情况。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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