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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9/21 7:11:1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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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门店在库储存药品的质量, 通过对门店陈列药品的养护, 保证本所经营药品的质量。2.适用范围: 2.职责:

全体员工 3.内容:

3. 1.药品储存的原则是:安全储存,收发迅速、准确。 3.2.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 3. 3.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 做好药品养护检查工作, 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3.4药品必须有相应的储存条件,按要求分类陈列,设立明显标示,整齐存放,并具备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等措施和设备

3. 5.药品按要求做到药品与非药品、 处方与非处方、 内服与外用、 中药饮片单独陈列。

3. 6.药品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储存,每天上午和下午定时检查温湿度调控情况,发现温、湿度超标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调节温、湿度,保证仓储条件符合要求。

3. 7.把好药品质量关,禁止假劣药品入库和销售。 3. 8.药品出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3.9.药品进出要准确及时进行登记,药品每季盘存一次,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数量,核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0.药品每月做好检查养护,防止变质、失效。加强效期药品的管理,建立效期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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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的处方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店。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全体人员。 3.职责:

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

4. 1 . 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门诊处方。 4.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4. 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 处方当日有效。 4. 4.患者处方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 4. 5 . 处方药的用药和处方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4. 5. 1.处方书写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4. 5.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 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4.5.3.处方上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4. 5. 4.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4. 5. 5.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4. 6.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4.7.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 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 8.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4. 9.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章后,处方按照《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和(处方调配流程)规定进行调配、登记。调配完毕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名)章。

4. 10. 执业药师应将处方按调配日期整理、装订或粘贴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

4.11.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用药规定,应予退回,同时做好《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必要时上报区医保中心。

4. 12.处方按规定保存2年,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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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医保定点药房能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全体人员。 3.职责:

质量负责人负责医保药品价格的管理。 4.内容:

4. 1 . 必须严格落实政府制定的各项价格政策和规定, 及时收集药品价格信息动态。

4.2. 标价签应按规定逐一填写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单位、产地、售价等相关信息。

4. 3.对有价格监测任务的,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地向物价部门上报各项价格资料。

4.4.按照国家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门店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正确,并做到一物一标价签。

4.5.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时,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药品价格规定以及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政策,准确核价。

4. 6. 在提供外配处方服务时, 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以便于参保人员核对。

4. 7. 按照公司价格调整管理的要求,及时、正确制定药品的零售价格上报总部统一调价,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药品价格。 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

4. 8.负责医保药品销售的有关人员在执行新价格之前对价格调整的品种应该进行复核, 并制作新的药品价格标签, 确保药品价格执行到位。

4. 9.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价格投拆电话, 接受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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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刷卡操作流程

1.目的:

为了规范医保刷卡人员行为, 确保医保相关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全体人员。 3.职责:

门店财务人员及质量负责人 4.内容: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 自购服务, 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 核验→核价→帐户划扣→开票→配药→复核→资料记录留存。

4. 1.核验《社会保障卡》和外配处方

4. 1. 1.请参保人员出示《社会保障卡》认真核验,发现有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予以扣留,并与辖区医保中心联系。

4. 1. 2.核验《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是否一致。

4. 1. 3.核验《社会保障卡》上姓名和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是否一致。 4. 1. 4.凡发现《社会保障卡》上姓名与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不一致、《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不一致,均不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4. 1. 5.发现顾客为当日第二次医保购买药品时,应作出评估,如顾客确需使用,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

4. 2.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查询

4. 2. 1.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支付。因此,门店核验应当对个人医疗帐户 (包括当年帐户和历年帐户) 余额进行查询。

4. 2. 2.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己经用完或估计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本次药品费用的, 门店应当及时告知购药人员,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服务,收取现金或予以退回处理。

4. 3.药品品种核验: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逐一核对外配处方所列药品品种进行核验,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配给或请处方医师更正后配给。

4. 4.核价和帐户划扣 4. 4. 1.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药品以及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政策, 准确核价。 4. 4. 2.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 《药品目录》 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

4. 4. 3.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如外配处方的药品是通用名时,应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不同价格的同种通用名药品。

4. 4. 4.对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相关规定的, 门店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 对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甲乙分类划扣并开具发票。参保人员购乙类医保品种的自付费用或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收取(一式二联,顾客联交参保人员,存根联门店保存)。

4.4.5.《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乙类”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类)” 字样,以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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