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建立学术委员会负责临床医学中心业务指导和发展。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与国内外、省内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可联合协作建立临床医学中心。可柔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家进行智力支撑,实现资源共享。对柔性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专家进行智力支撑,引进1位,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者发补贴3万元;柔性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专家进行智力支撑,引进1位,工作时间3个月以者的发补贴3万元。申报单位与省内医疗机构联合建立的临床医学中心,正高职称人员每年必须在对方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开展诊疗、科研工作。医院负责办理执业地点注册。
第十六条 医院与确定的临床医学中心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临床医学中心须每年向医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医院按合同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和验收。对完成建设目标,成效显著者,由医院对科室予以表彰奖励3万元,并对主要学科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的科研经费;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建设目标的临床医学中心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或终止专用款、或撤消建设合同;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成建设目标的临床医学中心,视具体情况从科室纯收入追回已拨款或调拨已购置的设备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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