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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专业基础与实务(中级)第一部分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2/25 10:29:0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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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一、法规基础知识 1掌握以下定义:

1.1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1.2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指产品说明、标签或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 1.3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

1.暂时: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2.短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上30日以内; 3.长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0日;

4.连续使用时间:器械按预期目的,没有间断地实际发生作用的时间。

1.4医疗器械的使用部位: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1.5植入器械: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

1.6有源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其它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1.7重复使用外科器械:指器械用于外科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或类似的手术过程,不连接任何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器械。

2.掌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3.熟悉医疗器械产品申报注册应提交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三)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四)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六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试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产品技术报告。 (三)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四)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五)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见附件),临床试验执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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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七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准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试产注册证复印件。 (三)注册产品标准。

(四)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

(五)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进行临床验证: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行。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5.掌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6.熟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 (三)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7.熟悉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要求: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 8.熟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9.掌握我国医疗器械注册执行的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要求起草。 10.熟悉对医疗器械管理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1)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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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3)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2.非接触人体器械: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11.了解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企业的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掌握医疗器械说明书、医疗器械标签、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的定义: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13.掌握国家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使用文字的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14.掌握医疗器械说明书包括的内容: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15.掌握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包括的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16.熟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包含的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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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7.掌握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要求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18.掌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的内容: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19.熟悉各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资料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见本办法附件12):A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临床试验资料。B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认可。C提供本企业同类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D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产品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E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F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产品分类 基本情况 具备条件 临床试验资料提供方式 第三类产品 一、无论何种情况。 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未批准在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临床试本国(地区)上市的产品。 验资料。 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外第三类植入一、企业无产品进入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临床试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型产品 过中国市场。 验资料。 品在本国(地区)上市。 A同时具备: 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 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二、企业已有产品进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入中国市场。 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 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试验资料,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2、企业质量体系已经中国政府审核,家组认可。 但不涵盖所申请产品。 B同时具备: 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试验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境资料; 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已批准申请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 境外产品提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2、经中国政府认可的质量体系涵盖所床试验资料。 申请的产品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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