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营销合作协议(红星美凯龙)
品牌联合推广服务协议
甲方:上海竞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一直致力于服务和扶持品牌工厂,通过为家居工厂提供全国规模最大、最好的零售平台,扶持优秀的家居工厂通过营销升级培育和壮大品牌;并积极推进家居工厂加强产品研发和品牌营销能力;
鉴于乙方:注重营销能力和零售终端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并渴望通过有实力的营销平台与互补品类形成资源互动、规模优势,开展系统的、有规律的、持续性的品牌建设与联合营销活动,以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规模化的产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本协议约定之合作事项为就乙方在甲方全国范围内的“红星美凯龙”商场内举行营销活动等甲乙双方合作之相关事宜。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以扶持和服务品牌工厂为目标,将乙方的品牌产品纳入“红星美凯龙”品牌宣传、人气活动、主题促销等宣传推广体系中,做到资源共享、规模化运作,定期开展系统的、有规律的、持续性的品牌建设与联合营销活动。
2.每次联合营销活动甲方应投入活动总费用金额中的至少20%,并免费提供场地及人员支持,负责联合促销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以及场地安
排等工作,作为对乙方借助甲方平台开展各类市场宣传及营销活动的支持。
3.联合品牌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1)媒体宣传、主题人气活动、总裁签售等;
2)为乙方的品牌代言人在甲方商场内进行宣传活动免费提供厂地及人员支持;
3)其他各类形式的市场宣传活动。
4.甲方将遵循双方紧密合作的原则,在协议期内科学制定活动方案并合理
使用营销费用,提前向乙方提供活动方案与费用预算,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联合品牌宣传与营销活动。
5.甲方必须在活动结束后15天内向乙方提供活动总结报告、费用清单和相关发票,得到乙方书面确认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6.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家居新商场的开店信息以及相关门店的招商计划、政策。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以下经甲方确认的产品在“红星美凯龙”开设的家居商场内进行销售及展示:
(1)(2)(3)。
2.乙方应保证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服务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守“红星美凯龙”对外承诺的有关“产品销售30天内无条件退换货”的制度。
3.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代理商必须遵守“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各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