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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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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 【发文字号】船总生[1988]130号 【发布部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发布日期】1988.02.08 【实施日期】1988.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船总生[1988]13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工业(民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企业素质,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归口管理的重要产品,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与管理船舶工业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1 / 2

第三条 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方针、政策,并向国家经委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负责;

2.贯彻本管理办法;

3.组织制订、修订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具体产品实施细则; 4.编制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规划、计划,并负责协调工作; 5.协助建立、指导产品检测中心或检测单位的工作;

6.受理有关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诉、咨询、仲裁有关的争议事项; 7.负责组织检查、发证和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管理、监督; 8.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过检查、评审合格方可取证。检查、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终审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地方主管部门系指: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则为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对其他部委所属或地方国营、集体等企业,则为该企业的第一级隶属主管厅、局或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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