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认可的,可以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的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认可)。 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5%;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其合理误差为1%;
(五)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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