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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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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油浸式变压器

10.3.1 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电站(换流站)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和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的火灾报警系统宜单独设置。 2 火电厂包括燃机电厂单台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水电厂室内油浸式主变压器和单台容量12.5MVA以上的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干式电力变压器可不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

10.3.2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管网应有低点放空措施,存有水喷雾灭火水量的消防水池应有定期放空及换水措施。

10.3.3 采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油注氮灭火系统应有防误动的措施。

2 排油管路上的检修阀处于关闭状态时,检修阀应能向消防控制柜提供检修状态的信号。消防控制柜接受到的消防启动信号后,应能禁止灭火装置启动实施排油注氮动作。

3 消防控制柜面板应具有如下显示功能的指示灯或按钮:指示灯自检,消音,阀门(包括排油阀、氮气释放阀等)位置(或状态)指示,自动启动信号指示,气瓶压力报警信号指示等。 4 消防控制柜同时接收到火灾探测装置和气体继电器传输的信号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执行排油注氮动作。

5 火灾探测器布线应独立引线至消防端子箱。

10.3.4 采用泡沫喷雾灭火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0.3.5 户外油浸式变压器、户外配电装置之间及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户内外含油设备事故排油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0.3.6 户外油浸式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储油柜;防火墙的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0m。 2 防火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廓距离不应小于1.0m。

3 防火墙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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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10.3.7 变压器事故排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有带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油池时,位于地面之上的变压器对应的总事故油池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60%确定;位于地面之下的变压器对应的总事故油池容量应按最大一台主变压器油量的100%确定。

2 事故油坑设有卵石层时,应定期检查和清理,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10.3.8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等设备,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

10.3.9 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10.3.10 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10.3.11 室内的油浸式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设施。火灾时,通风系统应停用。

10.3.12 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不应用水灭火。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前,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10.3.13 变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两点报警,或一点报警且重瓦斯保护动作,可认为变压器发生火灾,应联动相应灭火设备。

10.4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10.4.1 油浸电抗器、电容器装置应就近设置能灭油火的消防设施,并应设有消防通道。 10.4.2 高层建筑内的油浸式消弧线圈等设备,当油量大于600kg时,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

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0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 0.5m。

10.5 电缆

10.5.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应包括封、堵、涂、隔、包、水喷雾、悬挂式干粉等措施。 10.5.2 涂料、堵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的有关规定,且取得型式检验认可证书,耐火极限不低于设计要求。防火涂料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10.5.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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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10.5.4 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孔洞等处新敷设或拆除电缆,必须及时重新做好相应的防火封堵措施。

10.5.5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蒸汽管净距应不少于1.0m,控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应不少于0.5m,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10.5.6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10.5.7 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罩盖、封闭式槽盒等防火措施。

10.5.8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10.5.9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10.5.10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场所的电缆头着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10.5.11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10.5.12 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不应混放、分布不均及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10.5.13 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GB12666.5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

2 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GB12666.6中 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10.5.14 电缆隧道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的形式:

1 电缆进出隧道的出入口及隧道分支处。

2 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内时,间隔不大于100m处

3 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外时,间隔不大于200m处。

4 长距离电缆隧道通风区段处,且间隔不大于500m。 5 电缆交叉、密集部位,间隔不大于60m。

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宜低于3.0h,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宜低于1.2h)且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5.15 发电厂电缆竖井中,宜每隔7.0m设置阻火隔层。

10.5.16 电缆隧道内电缆的阻燃防护和防止延燃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程》GB50217的有关规定。

10.6 蓄电池室

10.6.1 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有“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等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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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蓄电池室采暖宜采用电采暖器,严禁采用明火取暖。若确有困难需采用水采暖时,散热器应选用钢质,管道应采用整体焊接。采暖管道不宜穿越蓄电池室楼板。

3 蓄电池室每组宜布置在单独的室内,如确有困难,应在每组蓄电池之间设耐火时间为大于2.0h的防火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4 酸性蓄电池室内装修应有防酸措施。

5 容易产生爆炸性气体的蓄电池室内应安装防爆型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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