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保证化妆品经营者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凡直接接触化妆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岗位工作。
2、新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投入工作。
3、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4、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七、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为提高化妆品经营者的化妆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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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经营者每年需定期参加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2、化妆品经营者有义务参加化妆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应随时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每年的培训按规定不少于40学时。
4、化妆品安全培训应尽可能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借助监管部门发放学习材料自学、向其他经营者学习、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等;任何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监管部门的培训。
5、对因工作需要新聘用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及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程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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