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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起个税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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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方法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三险一金105为例 {5105-105-3500}X0.03-0=45元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元)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9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第600号国务院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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