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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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Xi??Mi Jr??Wj' Jd?N?wW?X?W式中 i?j,j k,wr?sr/nrw Wj'??r Jd: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r: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Xi: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Xi: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Wj: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Wj: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w: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r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wr: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sr: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 6 -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
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Wj':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nMi: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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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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