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6]2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1.03 【实施日期】2017.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 1 / 2
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
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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