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诉讼法律文书交换、证据交换、出庭证人名单交换都应当在模拟法庭开庭前完成。模拟法庭开庭时不再延期开庭。法律文书交换之后,被告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答辩意见作出适当的修改,但原告不得再行修改起诉状。违反此规定者,将酌情扣减原告方比赛成绩。
为保证庭审效果,法官着法官袍,代理人着深色西装,原、被告须衣着整洁。参赛队员服装均由各参赛队自行解决。
3.举证质证与辩论
举证质证采用一组一质的原则,双方应将本方证据适当分组,按组分别举证,具体程序由审判长主持。
言词辩论时,双方不得使用法律文书中所附证据以外的任何展示品,包括图画、文字、声音等各种形式的展示品,一切陈述及答辩限于口头说明方式为之。违反此规定的,将酌情扣减其比赛成绩。
4.身份保密规定
任何参赛队及其队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己方与对方所代表之校名透露给评审员,即使评审员无意间加以询问,队员应婉转予以拒绝,违反者取消参赛资格。
5.时间限制与逾时处理
模拟庭审过程中,各环节应于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必要时,合议庭可制止其发言,并转入庭审下一阶段。在得到合议庭允许的情况下,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具体情况由合议庭掌握。
未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相应比赛环节或经合议庭制止发言后,仍旧坚持发言的,将酌情扣减其比赛成绩。
合议庭在分配时间时,应一视同仁,给予比赛双方平等待遇。 6.录音与录像
组委会有权就竞赛事务进行录音和录像,且无向参赛者提供该影音数据的义务。 参赛队伍录音录像需征得对方队伍及组委会同意,并不得向参赛的第三方提供,也不得对非本队参加的比赛录音录像。
7.赛场规则
所有参赛人员需提前20分钟入场,并签到,进行赛前准备。 模拟法庭中书记员、法警由组委会选派人员担任。
九、计分方式
1.庭审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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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计分方式,依庭审评分标准所记载的项目及相关说明给予分数。各队两名诉讼代理人得分之和为该参赛队本场庭审比赛的分数(详见模拟法庭竞赛评分细则)。分数确定后由审判长在得分汇总表上签名,并由书记员提交竞赛组委会赛务组。
2.比赛胜负的判定标准
预赛、决赛均以庭审阶段得分作为胜负依据,得分高者为该场比赛胜方。 胜负的判定应于比赛当场计算分数并在决定下一轮比赛、半决赛及决赛前公布。
十、罚则
1.出席义务的违反与罚则
出席义务包括赛前准备程序中的出席义务和庭审程序的出席义务。 赛前准备程序,包括赛务会议以及其它与赛务有关由组委会召集的会议。
于赛前准备程序迟到的队伍,迟到超过一小时的,以缺席论。迟到队伍对于其不在场时所作成的决议,除有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情形并经组委会认可而重新表决者外,不得异议。
于赛前准备程序缺席的队伍,对于当次会议所作成的决议,除有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情形并经组委会认可而于下次会议重新表决者外,不得异议。
参加庭审程序迟到者,每迟到一分钟,每张评分单上扣其团体成绩一分。迟到达半小时者,依缺席论,视为弃权。
参加庭审程序缺席者,视为放弃比赛,比赛另一方自动获胜,自动获胜方得分为其他获胜队得分的平均分。
2.观摩决赛义务与罚则
各队皆须于决赛时到场观摩比赛,每队最少需有两名队员到场。未到场或不足两名队员到场的,除向组委会说明理由并经组委会核准外,视为该队放弃比赛评奖资格,涉及该队及其队员的奖项不再颁发。
十一、申诉
1.组委会成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有关比赛争议的处理。
2.对于所受处罚不服或有比赛争议者,得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送交组委会秘书处。若组委会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得撤销处罚;若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则将该申诉驳回,并告知申诉队驳回理由。
3.对于组委会的驳回决定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十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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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特等奖:1名 2、团体一等奖:3名 3、团体二等奖:若干名 4、优秀诉讼代理人:若干名 5、优秀法律文书奖: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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