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04]129号
贵州师范大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实施办法(试行)》及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学院(系)、教学部和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服务等项工作,利用学校预算经费或预算外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自筹资金等采购货物的,均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三条 申购与立项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购报告(包括申购理由、原物资状况、现需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市场报价、具体用途、存放地点等)。
二、申购报告按以下要求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一)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送教务处。 (二)购置科研设备送科研处。
(三)购置行政办公设施及教室课桌椅送后勤处。
(四)购置后勤服务设施及用品等,经后勤集团批准后送后勤处。 三、申购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国资处核实,由计财处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查,并按以下原则签批:
(一)1万元以内并且属于年度已安排经费预算的采购,由计财处签批。 (二)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采购,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三)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采购,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批。
(四)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采购,须再报校长签批。
(五)50万元以上的批量、大型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在同一年度里,使用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申购两次以上。 第四条 采购与验收控制
一、采购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属于专项资金和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非专项资金和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学校组织采购,国资处负责标书编制和审核,纪检监察室负责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招标委员会组织公开招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议标或竞争性谈判。
(三)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采购小组,与三家以上供货商询价和谈判。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合同由审计处负责审核签字盖章,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送计财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四)各学院(系)、教学部和图书馆等部门购置图书、资料和教材等,按《贵州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材(图书)管理工作的意见》(校发〔2004〕122号)文件执行。
二、采购货物送达后,由国资处组织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按《贵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与入库规程》(校发〔2003〕66号)文件进行验收入库,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付款控制计财处根据校领导签批的立项报告、采购合同、验收单和入库凭证,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对预留的质保金,到期退还时,由国资处组织检查并经使用单位对其货物使用运行情况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使用管理国资处按入库单及时组织对各类新增资产进行登记建账、建卡和落实监管。使用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员,专人负责办理资产的入库、
报帐、登记;管理资产的账、卡,及时粘贴资产的标识,做好使用维护记录;填写报损、报废申报表,搞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校采购与付款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采购和付款中的不规范行为,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
第八条 附 则
一、贵州师大附中应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由计财处、国资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2003年7月14日下发的《贵州师范大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0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二
○○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采购与付款 实施办法
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4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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