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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否适用工伤(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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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

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

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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