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作用,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的工程建设保障体系,即通过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两个途径转移工程建设的风险。美国法律规定,承建商投标政府工程须提供投标保函,中标者与政府签订工程合约时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保证承建商遵守合约,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并及时支付分包商工程款、供应商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费用。为了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各方须购买有关保险,涉及工程保险的险种有承包商险、安装工程险、工人赔偿险、承包商设备险、机动车
险、一般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综合险等。 美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在美国,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于工程质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建设行业主体各方特别是业主、承建商应严格按法规标准进行工程建设。政府部门也参与各种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尤其是对政府工程的质量监督非常严格。美国法律规定,需要领取执照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接受建筑主管官员的监督和检查。检查有随时随地检查和分阶段检查两种方式,某些类型的建设工程须接受连续性的监督检查。检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行
为,工程业主或|承建商会受到责令整改、罚款、停工等处罚。 1994年以前,美国的建筑监管是基于三个相互独立的建筑法典(条例)体系。《全国建筑法典》(national building code) 在东海岸和中西部各州使用;《统一建筑条例》(uniform building code) 有西海岸各洲采用;《标准建筑条例》(standard building code)在东南部使用。三个建筑法典的开发组织在1994年合并组成了国际法典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国际法典委员会在1997年发表了第一个全美国通用的建筑条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随后又每隔三年出版更新版本。而美国各州县也先后放弃早期的nbc、ubc、sbc 条例而改用新的ibc条例,不过由于ibc是基于ubc等条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条例,绝大多数ubc条款仍然在ibc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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