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审批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
第九条 甲方有权参与设计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具体按甲方另行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乙方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甲方审批。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作主张。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题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审核认可II类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3)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内的,属I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施工,实施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4)甲方提出的变更,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乙方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甲方,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第三章 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协调乙方与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对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及使用单位向乙方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与协调。
第十六条 甲方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 甲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服务费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甲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答复(含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设计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协助乙方组织项目使用单位进行投产后的运行管理培训(如需要)。
乙方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照代建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甲方审核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
算。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甲方和使用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并将招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乙方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乙方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防雷、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接受使用单位专业意见,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位,并将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时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八条 乙方根据代建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投资计划由甲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乙方先报送甲方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 乙方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甲方审查后报事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乙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和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并接受甲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 乙方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第三十二条 乙方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代建项目建成后,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办理财务决算。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五条 乙方负责在代建期间对项目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照管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工程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乙方须按甲方或使用单位要求保持对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的整洁干净。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三十七条 乙方组建依据投标文件响应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并按时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审查核准。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项目移交前,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乙方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代建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要求各专业工作单位也购买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专业工作单位)承担并支付。
第四十三条 乙方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条 乙方采取措施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双方均须按照本代建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不得超越本代建合同义务对乙方进行不当干预,乙方有权拒绝这种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代建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和投资额增加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本项目也不允许各专业工作单位将其承担的建设任务转包和分包。
第四十九条 乙方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乙方赔付。
第五十条 乙方在代建工作中与甲方、使用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乙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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