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代建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甲方与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对乙方及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乙方与甲方,及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好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乙方须提出应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6、乙方及与代建项目有关单位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乙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甲方与使用单位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最大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双方各执七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项目保修期结束后失效。本合同作为南越王博物馆整治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的附件,与代建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
鉴于 (下称“委托人”)在贵方单位的 招
标项目中标,我行同意为委托人出具履约保函,作为委托人履行 代建合同责任的担保,以使你方得到履约保函的保障。
一、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单位于保函有效期内送达的依本保函约定的索赔文件后,在 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和不可改变地向贵单位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3%) 人民币(币种)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放弃向你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二、贵单位的索赔文件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三)明确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第一条所列之限额); (四)贵单位出具的委托人违约事项说明。
三、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项目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之日止。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且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刻解除:
(一)本保函有效期限届满;
(二)委托人履行了《代建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三)我行保证的义务履行完毕。
四、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的、独立的和无条件的,代建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释或不可执行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委托人在代建合同项下对你方的任何抗辩也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在保函项的付款责任。若贵单位于委托人协商变更《代建合同》,应督促委托人书面告知我行并将变更后的合同送一份给我行备案。
五、我方收到你方出具的代建单位财务决算资料已经送交市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担保金额即按贵方通知的金额予以递减。
六、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无论正本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自动失效。
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我行在保函项下作出的付款承诺决不反悔。
担保银行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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